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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
劉芳銘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告
陳耿維
被告
維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參加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
法定代理人
傅桂霖
訴訟代理人
莊金城
訴訟代理人
林姿君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上午11時於本院民事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