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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塗銷地役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5號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胡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東華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訴狀必備之程式,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之規定自明。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為「蘇東華之繼承人」、「蘇鬧文之繼承人」,而未明確表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正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役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