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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許蕙蘭

上訴人
顏OO

住○○市○○區○○街0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OO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不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

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1,9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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