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顏OO
住○○市○○區○○街000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OO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不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
到院,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81,91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091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