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林銘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天辰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154,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天辰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32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154,7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