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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5號

給付扶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鈺雯

抗告人
張靜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碧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扶養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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