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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家瑛葉淑儀李姝蒓

抗告人
耿漢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