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9號
- 抗告人
- 耿漢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199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19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