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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沈耀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煜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

勞訴字第22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7,043元,本應徵收之第二

審裁判費10,57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提起上訴,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525元(計算式:1

0,575元3=3,5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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