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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文欽

原告
陳○○ 住臺南市○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告
黃○○○
被告
陳○○
被告
陳○○
被告
陳○○
被告
黃○○
被告
陳○○
被告
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遺產(即如本判決附圖d2+e1之建物)部分,係被繼承人陳○○死亡後之遺產。本院前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建物,雖於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4頁第1至4行已敘明非屬被繼承人陳○○死亡後之遺產,暫不准分割,然漏未論述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亦未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確有疏漏,自應為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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