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 原告
- 陳○○ 住臺南市○市區○○路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律師
- 被告
- 黃○○○
- 被告
- 陳○○
- 被告
- 陳○○
- 被告
- 陳○○
- 被告
- 黃○○
- 被告
- 陳○○
- 被告
- 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部分,應予補充判決。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就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遺產(即如本判決附圖d2+e1之建物)部分,係被繼承人陳○○死亡後之遺產。本院前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建物,雖於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4頁第1至4行已敘明非屬被繼承人陳○○死亡後之遺產,暫不准分割,然漏未論述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亦未於主文諭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確有疏漏,自應為補充判決。
三、爰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