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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孟香(原名黃許孟香、盧孟香)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許孟香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債務共新臺幣(下同)3,191,023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90號,因聲請人罹患重鬱症、巴金森氏症候群、頸動脈狹窄、肺腺癌等病症,領有重大傷病卡、第1類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需長期就醫治療,身心健康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且尚有如附表編號13至15之債務未列入清償方案,故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永康區農會存款餘額107元、永康郵局存款餘額515元,無其他財產,無債務人。聲請人目前身心健康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僅每月領取殘障補助5,000‬元、租屋補助3,200‬元、愛心會補助3,000‬元等補助,共計11,2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965元後,已無餘額,顯不能清償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共3,191,02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51-64頁;消債清字卷第38-44、201-209頁)。且有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合計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343,211元(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於110年11月1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90號,因聲請人罹患重鬱症、巴金森氏症候群、頸動脈狹窄、肺腺癌等病症,領有重大傷病卡、第1類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需長期就醫治療,身心健康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且尚有如附表編號13至15之債務未列入清償方案,故聲請人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0年12月17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9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29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罹患重鬱症、巴金森氏症候群、頸動脈狹窄、肺腺癌等病症,領有重大傷病卡、第1類中度身心障礙手冊,需長期就醫治療,身心健康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每月領取殘障補助5,000‬元、租屋補助3,200‬元、愛心會補助3,000‬元,共計11,2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第1類中度)、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永康區農會存摺、聲請人及其孫女之永康郵局存摺、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記錄明細表、永康家庭愛心聯誼會收據、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41、47-49頁;消債清字卷第23-25、31-34、36-37、183-197、211-219頁),又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以111年5月19日南市社助字第1110659129號函確認聲請人確實每月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5,065‬元在案(消債清字卷第245頁)。復依本院調閱之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與聲請人之主張大致相符,應可採信。聲請人名下僅有永康區農會存款餘額107元、永康郵局存款餘額515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永康區農會存摺、永康郵局存摺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3頁;消債清字卷第27、185-193、199頁),核與前揭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以相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平均每月補助收入11,2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5元,未逾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僅有永康區農會存款餘額107元、永康郵局存款餘額515元,現身心健康狀況不佳,無法正常工作,每月領取殘障補助5,000‬元、租屋補助3,200‬元、愛心會補助3,000‬元,共計11,200‬元,於扣除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5,965元後,已無餘額,審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第47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82,786元 消債清字卷第167-175頁   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088,592‬元 消債清字卷第139-153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25,728元 消債清字卷第99-109頁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68,171元 消債清字卷第131-138頁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2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23,382元 消債清字卷第221-223頁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87,243元 消債清字卷第121-129頁   7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63,000元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59   -64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債權,   暫以聯徵中心之資料列債權金額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61,320元 消債清字卷第89-97頁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02,904元 消債清字卷第155-165頁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86,698元 消債清字卷第247-257頁  1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28,213‬元 消債清字卷第111-119頁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053,320元 消債清字卷第73-79頁  13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04,317元 消債清字卷第81-87頁  1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0年12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18,346元 南司消債調字卷第165-187頁  15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4月2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49,191元 消債清字卷第225-24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7,343,211‬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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