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陳海鳴
- 訴訟代理人
- 范其瑄律師
林芥宇律師
陳怡君律師
林倪均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惟
查其於110年4月13日為訴之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由2,4000,000
元增加至10,8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扣除
上開已繳之裁判費,尚不足82,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