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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陳海鳴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

林芥宇律師

陳怡君律師

林倪均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760元,惟

查其於110年4月13日為訴之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由2,4000,000

元增加至10,8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304元,扣除

上開已繳之裁判費,尚不足82,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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