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 原告
- 凃博洲
- 原告
- 凃博議
- 原告
- 凃博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聖瀚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2,287元
,應繳裁判費72,3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
5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前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2,287元
,應繳裁判費72,3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
5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