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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吳佳陵
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乙○○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2,444,568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聲請前置調解,案列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7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調解時,因聲請人收入狀況不佳,且尚積欠多間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未提出任何方案,亦未出席調解,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名下財產僅有南山人壽四份(保單價值共計129,769元)、新光人壽二份(保單價值共計57,054元)、汐止郵局餘額76元,無其他財產,無債務人。聲請人自110年9月6日起迄今任職於豐泰順塑膠廠,每月薪資收入約24,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964元後,其餘額顯不能清償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共12,444,568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件為證(110南司消債調497字卷第25-34頁;110消債更349字卷第27-34頁;消債清字卷第29-36、225-230頁)。就債權人之債權金額乙節,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可知,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2,528,462元(詳如附表所示)。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於110年9月28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7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於調解時,因聲請人收入狀況不佳,且尚積欠多間民間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負擔任何清償方案,未提出任何方案,亦未出席調解,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0年11月4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0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9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110南司消債調497字卷第211頁;110消債更349字卷第35頁;消債清字卷第3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自110年9月6日起迄今任職於豐泰順塑膠廠,每月薪資收入約24,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8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110南司消債調497字卷第35-37、41-44頁;110消債更349字卷第17-21、37頁;消債清字卷第19-20、39、231-234頁)。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0月25日南市社助字第1111337863號函覆稱「經查乙○○君自109年1月迄今未列冊本市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未具身心障礙身份,未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婦女及兒童少年相關福利補助,且於109年5月核領中央補助之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專案新臺幣1萬元整。」,可知聲請人除於109年5月核領中央補助之疫情擴大急難紓困專案10,000元外,確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復依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與聲請人之主張大致相符,應可採信。聲請人名下僅有南山人壽四份(保單價值共計129,769元)、新光人壽二份(保單價值共計57,054元)、汐止郵局餘額76元,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汐止郵局存摺、南山人壽保111年7月29日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新光人壽111年7月29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證明在卷可憑(110南司消債調497字卷第39頁;110消債更349字卷第23、183-195頁;消債清字卷第25、211-223頁),核與卷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內容大可相符。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名下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129,769元、新光人壽之保單價值57,054元及每月收入約24,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2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15,964元,未逾前開每月生活費標準17,076元之範圍,尚屬合理。

(四)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僅有南山人壽之保單價值129,769元、新光人壽之保單價值57,054元及每月收入約24,000‬元,於扣除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15,964元後,尚有餘額8,036元,然審酌聲請人之債務金額已逾12,000,000元,且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不佳,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從而,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第41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801,965元 消債清字卷第83-85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98,469元 消債清字卷第113-121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975,671元 消債清字卷第179-189頁   4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833,453元 消債清字卷第163-165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14,257元 消債清字卷第71-79頁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269,408元 消債清字卷第81頁   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68,832元 消債清字卷第203-208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461,584元 消債清字卷第139-157頁   9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221,459元 消債清字卷第191-201頁  10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93,918元 消債清字卷第103-111頁  11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2,013,518元 消債清字卷第171-177頁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71,890元 消債清字卷第87-101頁  1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67,379元 消債清字卷第127-137頁  1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8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56,288元 消債清字卷第167-169頁  15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1月11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80,371元 110消債更349字卷第281-293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2,528,46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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