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維釧
黃信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分別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