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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童來好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維釧

黃信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分別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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