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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9號

請求交還不動產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張麗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珠,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39號請求

交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4月1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9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交還不動產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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