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俊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珠,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39號請求
交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4月1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939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珠,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39號請求
交還不動產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4月13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