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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施坤瑋
被告
宏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加班費及提撥退休金,並於起訴狀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267元,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33元(計算式:10,900-7,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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