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
聲請人即
- 破產管理人
- 鄭岳峰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鄭岳峰會計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嗣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法 官 曾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