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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即

破產管理人
鄭岳峰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鄭岳峰會計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嗣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法 官 曾仁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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