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22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游育倫

抗告人
即原告
乙○○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扶養費及會面交往等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22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