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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

確認繼承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佳祥

原告
凃博洲
原告
凃博議
原告
凃博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2,287元

,應繳裁判費72,3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

5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繼承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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