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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94號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彭振湘

聲請人
薛堃榮
相對人
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親,自聲請人出生後,相對人不曾支付任何扶養費用,聲請人之父親工作賺取生活費一手帶大聲請人,相對人在聲請人成長過程均係缺席,相對人顯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依法請求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扶養聲請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憑,並經相對人於調解筆錄自承其未扶養聲請人等語(參見11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4號卷第65頁),則應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親,於聲請人成年前,依法對其本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自聲請人年幼時,未扶養照顧聲請人,有違身為母親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聲請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屬有據,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9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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