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羅郁棣
- 法定代理人李明璋
- 上訴人旌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旌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500元(本訴3,601,500元+反訴1,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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