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0號
- 上訴人
- 旌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500元(
本訴3,601,500元+反訴1,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