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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廖建瑋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秀真
代理人
周起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非臺南市
    ,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
    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
    為淡藍色)之「正本」。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
    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
    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
    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
    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四、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弼美連之最新戶籍謄本、109、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
    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弼美連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㈢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