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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介元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魏邑羽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9,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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