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
- 抗告人即原告
-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林群雄等人間請求確認分割法律行為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3日內補繳1,00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林群雄等人間請求確認分割法律行為無效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3日內補繳1,00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