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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彭振湘

  • 當事人
    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訴人即被告 黃德宗 上列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與被上訴人張其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均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限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各補繳5萬7,93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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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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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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