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彭振湘
- 當事人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9號 上訴人即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上訴人即被告 黃德宗 上列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與被上訴人張其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均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限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各補繳5萬7,93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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