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6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宗
- 上訴人即被告
- 黃德宗
上列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與被上訴人張其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均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限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5萬7,93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969號
上列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與被上訴人張其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均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限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5萬7,93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