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彭振湘

原告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參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6號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8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