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87號
- 原告
- 巨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樺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參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56號卷第11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彭振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