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

報告或陳報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9 日

聲請人
施寶雲
聲請人
施寶珠
聲請人
前列二人共同
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相對人
施憲堂
關係人
施宜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輔助人提出輔助事務之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輔助人施憲堂、關係人施宜榛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本院提出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本裁定確定之日止,關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財產處分行為之輔助事務報告暨相關證明文件,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收入支出財產明細清冊到院。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施寶雲、施寶珠為施琴山之女,施琴山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3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263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施憲堂、施宜榛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共同輔助人。然相對人藉與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同住之機會,自110年3月30日後即強行阻撓聲請二人及關係人施宜榛與施琴山有任何往來,且於關係人施宜榛經鈞院裁定確定選為共同輔助人,迄今仍無法前往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現居地,遑論相對人會主動提出或說明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財產狀況。再者,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及其配偶施董秀惠等二人所有台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業經變賣予第三人,系爭土地最後應得價金新台幣(下同)3138萬2412元已於100年8月16日陽信銀行信託專戶撥款至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農會帳戶內,然相對人於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63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中,謊稱上開農會帳戶,除每月有勞農津貼匯入外,帳戶已幾無餘額云云,足認相對人實有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名下財產獨占或其他不法意圖之虞,為明瞭相對人對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輔助事務是否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本意及保障受輔助宣告之人權益。為此,爰聲請命輔助人即相對人自110年5月10日起至本裁定確定之日止,向本院陳報及提出關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財產處分行為之輔助事務報告暨相關證明文件,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收入支出財產明細清冊等語。

二、按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03條第2 項之規定;次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 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 第1113條之1第2項、第1103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前於111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263號及111年度家聲抗字第65號確定裁定宣告施琴山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相對人施憲堂、關係人施宜榛為共同輔助人,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確有因變賣系爭土地之龐大價金匯入其名下帳戶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輔助宣告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陽信銀行好家在交易安全信託專戶查詢明細等件為憑。審酌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為免受輔助宣告之人因辨識能力不足而導致其財產受損,宜命相對人提出輔助事務之報告、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收入支出財產明細清冊予本院,以利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子女查閱。至於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出自110年5月10日起迄今關於受輔助宣告之人施琴山之財產報告,惟因前揭裁定確定前,相對人仍非法律上的輔助人,故非屬於輔助人的法定輔助事務範圍,聲請人此部分請求,於法未合。從而,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提出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本裁定確定之日止,關於受輔助宣告人施琴山財產處分行為之輔助事務報告暨相關證明文件及施琴山之之收入支出財產明細清冊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報告或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