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 抗告人
-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群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法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群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法律行為無效事件,原告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