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上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世暖
- 送達代收人
- 施慧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堂寳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
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
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