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告人
- 林B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陳C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間請求繼續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14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安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