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5號

變更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文欽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翁C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受 安 置人 翁A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黃B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受安置人翁A變更延長安置為自民國111年11月13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翁A,因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翁C罹患重症,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黃B情緒不穩,易伴隨負向言詞與他人互動,與翁A親子關係不佳,由聲請人於110年8月10日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最近一次以111年度護字第251號裁定准予自111年11月13日起延長安置3 個月至112年2月12 日。惟翁A現已滿18歲,且於安置期間已培養具有自立生活之能力,並已能自我保護,認有變更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變更自111年11月13日起112年1月16日止等語。

二、按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為憑,並有本院111年度護字第251號民事裁定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衡酌現階段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情,認受安置人確已有自立生活之能力,並已能自我保護之能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安置,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安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