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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禮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

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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