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楊文禮
特別代理人 楊孟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天得間
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79,39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