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黃照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貞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
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貞君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
3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