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貞秀
- 代理人
- 徐仕瑋律師
- 代理人
- 鄭深元律師
- 代理人
- 林宏軒律師
- 相對人
- 朱旭斌
- 代理人
-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以上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