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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翁寀甄(原名翁碩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翁寀甄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一人,債務人亦得為聲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優先債權債務新臺幣(下同)3,825,766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列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1,00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患有甲狀腺功能不足症、非毒性多結節性甲狀腺等病症,需長期追蹤治療,不宜熬夜及過勞,僅從事工廠作業員、家庭代工、卡拉OK臨時人員、端菜人員等工作,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每月平均生活必要支出為5,900元,名下財產僅臺南東寧路郵局存款餘額22元、新光人壽保險兩份(聲請人之母親為實際繳納保費者),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實無力清償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3,825,766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29、33-42頁)。又依據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陳報狀,其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0,592,697元。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於112年1月17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1,00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有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不成立,本院於112年3月17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1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患有甲狀腺功能不足症、非毒性多結節性甲狀腺等病症,需長期追蹤治療,不宜熬夜及過勞,僅從事工廠作業員、家庭代工、卡拉OK臨時人員、端菜人員等工作,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無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109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身份證及健保卡影本、戶籍謄本、吳明彥內科診所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證明、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收入切結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43-45、49-53、59頁;消債清字卷第39-41、45-47頁)。又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7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31028303號函(消債清字卷第169頁),可知聲請人無領取社會補助。聲請人主張名下財產僅臺南東寧路郵局存款餘額22元、新光人壽保險兩份,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南東寧路郵局存摺、新光人壽保險單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1、47頁;消債清字卷第31-37、43頁)。另依卷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9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1788號函(消債清字卷第51、165-167頁),可知聲請人投保兩份新光人壽之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686,775元。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名下新光人壽之壽險及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為據。

(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約5,900元(包含伙食費2,800‬元、房租3,000元、電話費100元),未逾前開標準,尚屬合理。

(四)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僅有新光人壽之壽險及平均每月收入12,000元至13,000元,該收入於扣除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費用5,900‬元後,餘額約為6,100元至7,100元,又審酌聲請人之債務金額已達10,592,697元,且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不佳,顯然無法繼續清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消債清字卷第19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8,024元 消債清字卷第59-75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781,252元 消債清字卷第111-121頁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93,265元 消債清字卷第137-146頁   4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52,875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99-103頁 ②受讓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8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571,639元 消債清字卷第95-97頁   6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97,524元 消債清字卷第77-83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2,446,455元 消債清字卷第85頁   8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149,148元 消債清字卷第147-153頁   9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1,922,058元 消債清字卷第155-163頁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6月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62,611元 消債清字卷第87-93頁  1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328,000元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3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金額列之  1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99,000元 ①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9、37頁 ②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示金額列之  13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779,237元 消債清字卷第105-109頁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3年5月23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411,609元 消債清字卷第123-135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10,592,697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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