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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上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世暖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堂寳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

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

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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