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 原告
- 王滄源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
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故
所謂非法人團體,非泛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任何團體,均有
當事人能力,尚應具備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
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
管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依上開規定,原告與被告開農宮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開農宮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