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王滄源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

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故

所謂非法人團體,非泛指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任何團體,均有

當事人能力,尚應具備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

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

管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依上開規定,原告與被告開農宮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

告開農宮為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之證據資料,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