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劉金龍
- 上訴人即原告
- 陳麗鳳
- 上訴人即原告
- 許俊華
-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鄭嘉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1
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
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9日召
開之第二次會員大會(即系爭會員大會)所為提案一「修改重劃
章程」、提案二「選任理事候補理事」、提案三「選任候補監事
1名」、提案四「審議理監事選舉辦法」之決議,均不成立,核
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上訴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