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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劉金龍
上訴人即原告
陳麗鳳
上訴人即原告
許俊華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嘉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1

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

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9日召

開之第二次會員大會(即系爭會員大會)所為提案一「修改重劃

章程」、提案二「選任理事候補理事」、提案三「選任候補監事

1名」、提案四「審議理監事選舉辦法」之決議,均不成立,核

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上訴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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