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24號

延長安置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文欽

聲請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法定代理人
少 年
即受安置人
翁A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即受安置人
相 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翁B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黃C 姓名、年籍及住所詳附件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少年翁A准予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少年即受安置人翁A,因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翁B罹患重症,相對人即法定代理人黃C情緒不穩,易伴隨負向言詞與他人互動,與翁A親子關係不佳,由聲請人於民國110年8月10日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最近一次以111年度護字第251號裁定准予自111年11月13日起繼續安置3 個月至112年2月12 日,惟評估黃C未能意識自身行為已造成翁A負面影響,將安置原因歸責於翁A,會面時與翁A互動不佳,翁A現仍無法受到妥善之照顧,故為確保其人身安全,並提供適當保護及照顧,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均准予自112年2月13日起延長安置至112年5月12日止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表達意願書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護字第251號民事裁定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衡酌現階段少年之最佳利益等情,認少年確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之情事,如不予繼續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少年,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少年,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2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延長安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