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薛正國
- 被上訴人
-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易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淇楨
王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