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 聲請人
- 甲○○媖住○○市○○區○○里○○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