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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許嘉容

聲請人
甲○○媖住○○市○○區○○里○○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