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返還代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璇臻律師
被告
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3,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