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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蘇正賢

上訴人
東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舜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宇傑、鄭百雅、鄭百惠間因113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911,500元【

計算式:〔(77,480+41,080+2,465)×12×5〕+1,650,000=8,911,5

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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