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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薛正國
被上訴人
大元國際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達
訴訟代理人
陳淇楨

王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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