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 原告
- 余宗樺
- 被告
-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