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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余宗樺
被告
捷利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佳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是否業已足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待確認,本院認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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