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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4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周景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 127條第 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周玉成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巷0號12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44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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