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羅崴騰
- 被上訴人
- 施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新簡字第1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新簡字第1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