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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葉淑儀伍逸康張麗娟

上訴人
羅崴騰
被上訴人
施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13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新簡字第1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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