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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返還代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亭熹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璇臻律師
被告
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3,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代墊費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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