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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洪碧雀

上訴人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被上訴人
王芙蓉

楊淑惠

楊秀娟

劉杏娥

楊燕菁

楊秀玲

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結

果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