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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蘇正賢王參和張麗娟

上訴人
杭家蔚
被上訴人
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麥世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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