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杭家蔚
- 被上訴人
- 新亞民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麥世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小上字第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南小字第2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