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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偉為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麗香
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黃麗香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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